<p>一、為持續推動司法程序數位化,司法院前依「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試行作業要點」,指定法院試辦發 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。因試辦成果確有助於提升強制執行 程序之效率與服務,有常態實施之必要,爰修正前揭要點名稱及第11點,刪除「試行」規定,並自115年8月1日生 效。</p><p>二、電子債權憑證全面實施後,債權人均得透過司法院電子訴 訟文書(含線上起訴)服務平台(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) 完成身分驗證、線上傳送聲請資料及繳納相關費用,經審核符合聲請要件者,法院得透過該服務平台發給電子債權憑證,債權人即可於該服務平台線上查閱、列印電子債權 憑證繕本或下載繕本檔案,無須等待法院寄送紙本債權憑證。債權人如需持以向行政機關查調債務人財產、所得等 資料,可由受理機關掃描電子債權憑證繕本之條碼,連結至保存電子債權憑證之資訊系統進行查驗,提升資料查調之便利性及安全性。</p><p>三、請參考附件司法院函。</p>
發布日期:2026/08/25
資料來源:司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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