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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臺中市政府公告】112年國慶焰火在臺中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及時間

臺中市政府公告

發文日期:112年9月25日

發文字號:府授交運字第1120279463號

主旨:公告「112年國慶焰火在臺中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及時間」,禁止時間自112年10月9日12時至10月10日24時止。

依據: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因應本市辦理「112年國慶焰火在臺中」活動,為維持活動場域安全及焰火施放順利,新增公告距地表高度不逾兩百呎之區域,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及時間,如附件

二、政府機關(構)、學校或法人,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、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,應依「民用航空法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申請事宜,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,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。

三、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,本府將依「民用航空法」第一百十八條之二規定,禁止活動,並處以新臺幣三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莫入遙控無人機。

四、有關公告附件電子檔可至本府交通局網頁(https://www.traffic.taichung.gov.tw)/便民服務/線上查詢/遙控無人機禁飛場域查詢下載。

市長 盧秀燕



発売日:2023/10/01
出典:臺中市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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